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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

1.根据组织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所在单位情况,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3.被审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根据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材料,审计实施3日前,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被审计人做责任期间的述职报告,审计组长说明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及要求经济责任人原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事宜,经济责任人制定联系人提交与审计相关的资料,经济责任人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提供书面承诺;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5.审计小组在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通过书面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

7.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送审计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长审签,经学校批转发文至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被审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相关单位;

8.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10天内向审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9.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

10.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