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
1.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学校领导指示,确定审计事项;
2.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3.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材料;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工作底稿;
5.审计小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6.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书面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7.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送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主管校长审签,经学校批转发文至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领导、相关单位;
8.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10天内向审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9.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审计处;
10.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整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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