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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2020)

文章来源:          日期:2020年12月21日 10:31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审计处反映。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20年11月11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设立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审计处。    

第六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学校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聘任、薪酬、交流等相关待遇。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五)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校外机构、校外资产和校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协助学校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重点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上年内部审计工作文件和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经学校校长审批后,按要求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 参加或列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及其相关电子数据;    

(三)检查有关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要求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学校校长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采用查阅、访谈、函询、现场检查、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论。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审计事项和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盖章签字的书面意见或无意见的说明送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仲审字〔2008〕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