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项目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项目审计工作,保证项目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以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度、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内部审计项目,也应当遵守本规程。基建项目审计另行规范。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审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二) 由2名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
(三) 健全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
(四) 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应当恪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和职业谨慎。
第二章 审计规范和程序
第五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目的和任务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为确定审计重点和措施,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做准备。审前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 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 事业发展概况或个人职责及履职情况;
(三) 主要业务及其流程;
(四) 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五)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实施、管理情况;
(六) 收支预算及执行等财务管理情况;
(七) 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情况;
(八) 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九) 以往接受审计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十)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个项目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是多个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 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 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 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的依据、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 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资料并就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人员应当与资料报送人做好资料的交接,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应编制目录,纸质资料须盖章确认,对未能提供的资料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程序、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和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审计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三) 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 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 审计组构成及其分工、审计时间分配;
(六) 审计工作要求;
(七)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及时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中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时,应当经过必要的审核并对审计成果的采用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监督盘点、发函询证、召开会议、个别访谈、调查、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访谈内容作出记录,对审计事项简明扼要地记录审计日记。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固定资产等的监督盘点和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审计人员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获得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八条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采取措施,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和评价,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对不够相关、可靠、充分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附相应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长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 审计事项及其实施的期间;
(三) 审计过程记录及审计证据记录;
(四) 审计结论、依据、意见、建议;
(五) 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日期;
(六) 复核人员的姓名、复核日期以及复核意见;
(七)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确需改动的,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依据、目标、范围、内容及重点、方法、程序及时间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事实及依据;
(四)审计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
(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 定性、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盖章签字的书面意见或无意见的书面说明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项目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将审计报告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根据需要可以抄送其他校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需要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经领导批准,由内部审计机构依规移送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指定立卷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资料包括:
(一) 结论类文件材料:如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管理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二) 证明类文件材料:如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调查记录、审计证据、电子资料等;
(三) 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的指令性文件、经批示的审计计划、委托书,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等;
(四)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三)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 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文件和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长复查后,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卷内材料目录,依据有关要求进行装订并及时移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