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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21)

文章来源:          日期:2021年03月15日 10:27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审计处反映。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21年3月4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和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定额、标准及有关制度编制的,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预算结余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审计范围主要是学校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伸至学校所属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和各级经济责任是否健全、有效。    

(二) 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 预算编制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支出预算有无统一的指标分配办法和定额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量是否配比合理。     

(四) 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和审批。    

(五)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六) 预算下达后,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和其它预算收入,是否按制度设置明细科目并正确核算。    

(三) 各项收入确认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受托代理负债作为收入确认;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各项收入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不列、少列、多列、虚列。     

(四) 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 是否制定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行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 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二)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是否按制度设置明细科目并正确核算。    

(三)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    

(四) 各项支出确认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推迟或提前确认支出的情况:是否将受托代理资产作为自有资产或费用确认;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 各项支出计量是否准确,有无少列、多列;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六) 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七) 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八) 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一条  预算结余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资金结存是否按制度设置明细科目并正确核算。    

(二) 各项结转结余,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是否按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结转和结余。    

(三) 各项结转结余是否按制度设置明细科目并正确核算。    

(四) 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并正确核算。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进行审计。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决算审计是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学校年度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包括决算报表审计和决算分析报告审计。    

第十四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 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账表是否相符。    

(三) 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结转结余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 主要指标变动及主要原因分析是否真实、准确。    

(五) 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第十五条  决算分析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决算报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 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分析是否真实、准确。    

(三) 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结果和结余情况。    

(四) 结转和结余规模较大的原因分析和消化结转和结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财务指标分析和绩效完成情况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六) 本年预算结余与本年盈余的差额调整与分析是否真实、准确。    

       

第四章 审计规程    

第十六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财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向学校财务部门获取下列资料:    

(一)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预算和决算的规定、文件;    

(二)学校有关年度预算分配的会议记录、决定;    

(三)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资料,包括部门预算和学校的综合财务预算;    

(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及其编制说明;    

(五)年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税资料、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六)年终结账资料;    

(七)账务核算电子数据;    

(八)其他有关资料,如收费依据,借款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预算管理及执行监督中了解的情况和一定的审前调查,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确定预决算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项目审计规程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呈送学校主要负责人,依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后续审计,评价财务部门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仲审字〔2014〕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