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粤财教 颁发文号:粤财教﹝2000﹞13号 颁发年度:2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发[1996]29号)、《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1号令)、《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监发[2000]3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及项目
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的教育收费是指省属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等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收费,以及各种捐资助学资金。具体项目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含农林、师范、航海专业)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培养费;成人高等教育、中专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中学收取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择校费;小学收取的杂费、借读费及各种捐资助学资金(赞助费)。各类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暂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教育收费的收缴与返拨
各项教育收费必须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现已开设的用于委托银行代收的教育收费帐户,只作为收入过渡户,用于归集教育收费及向财政专户上划资金。财政专户的返拨款直接拨到学校的经费帐户(经费帐户请速报省财政厅),教育收费的支出必须在财政办理返拨款后才能进行。教育收费必须在收款3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收款单位:省财政厅;开户银行:省建行营业部;帐号:52—225014—44)。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教育收费,应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挤占、平调、克扣、挪用。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收费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学校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实行收支统管,将教育收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的50%返拨给原学校,1个月内再返拨20%,剩余30%的资金在本年12月25日前按计划进度核拨。
三、教育收费的使用管理
教育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管理,重点安排、节约使用。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作为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
(二)高中阶段的教育收费,统筹用于办学支出,重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开支,其比例不得少于返还数的70%。
(三)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的教育收费,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和普通中专学生的学费的65%用于补充学校教育经费开支,25%用于教师奖酬金,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的65%和非学历教育学费的55%用于补充学校教育经费开支。各种类型学生的住宿费(非财政投资的学生公寓住宿费除外)的80%用于补充教育投资,20%用作管理费。
(四)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自愿向学校提供的捐资助学金、赞助费作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的开支或自筹基建项目开支,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等个人部分的开支。
四、教育收费的票据管理
各项教育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大中专院校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收费,使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校教育收费统一收据》;高中、初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收费,使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小学收费统一收据》;捐资助学等资金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对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教育收费,交款人可以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票据领、用、存、销制度。
五、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地落实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育、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