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颁发文号: 颁发年度:20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
(一) 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机构审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增加组织的价值。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第七条 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对内部审计督导的规范应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九号――内部审计督导》执行。
第八条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
第九条 外部评价是由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与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制定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应体现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实施外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确定外部评价机构,并报经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外部评价应当定期实施,在下述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延长外部评价的间隔:
(一)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二)组织适当管理层在近期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进行过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
(一) 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