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颁发文号:2303 颁发年度:2014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