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颁发文号:2302 颁发年度:2014
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2014年)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