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审计部热忱为您服务!
 
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学校制度>>审计制度>>正文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审办法》的通知(2018)

文章来源:          日期:2018年12月10日 10:51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内部控制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单位:    

现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学校审计处反映。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8年11月15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审,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广东省教育厅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粤教审[2016]1号)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仲字[2018]0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审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整体或者单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评审的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审的重点。    

(二)客观性原则。评审工作要真实、准确地揭示业务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    

(三)适应性原则。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审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接受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委托,负责学校内部控制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处、院系、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自评工作。    

第七条 经领导小组同意,工作小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包括学校整体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方面的控制。内部控制评审主要关注学校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关键岗位权责分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与能力、会计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控制。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包括对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控制。内部控制评审主要关注学校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等学校运行管理的核心业务和经济活动。    

第九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的评审和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评审。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的评审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及国家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内部控制的设计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评审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审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与组织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审程序包括:    

(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二)组成评审工作组;    

(三)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四)开展检查、测试工作,收集证据,编制《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底稿》;    

(五)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    

(六)汇总评审结果;    

(七)编制《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起草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岗位人员构成,必要时,可聘请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应真实、完整地填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并撰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结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评审重点,实施内部控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审对象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检查测试,充分收集被评审对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审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底稿》应详细记录执行评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评审要素、样本说明、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实际运行结果以及认定结论等。评审工作组组长对评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是指没有为实现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控制设计不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    

内部控制运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适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重大风险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业务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业务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某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准确反映内部控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审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审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评审结论及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经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长审定,报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送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应根据评审报告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原则上应于出具评审报告之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报告,送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备案;有特殊情况的,整改报告中应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的时间点和整改措施等。    

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将纳入下一次评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组对内部控制评审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内部控制评审报告、领导批示、整改情况资料及整改报告等内部控制评审档案要及时交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